其他

时评丨网络虚假求助的刑事法律风险

2016-12-03 邓自华 刑事法譚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够完善以及互联网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在家庭突遭变故时,尤其是近亲属罹患严重疾病,面临巨额的医疗费用之处之时,选择在网络上公开求助。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国人的互助精神总能带给我们满满的正能量,网友及公众的热心也往往能够挽救患者的生命,这种在某种意义上皆大欢喜的结局是我们在变故发生之后都愿意看到的场面。但是由于互联网时代下信息的不透明性和不对称性,网民的爱心在个别场合下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从长远来看对社会信任危机的加剧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社会信任危机”目前难以成为刑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是从短期来看虚假的网络求助行为存在给网友的财产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并由此引发刑事法律风险。而由于互联网空间中的虚拟性与迅捷性,使得其与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情形存在出入,导致即便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也倾向于模糊,致使民众的规范意识降低。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从目前曝光的若干网络“骗捐”行为来看,虚假网络求助具有较高的诈骗犯罪风险。在虚假网络求助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虚构自己或者家人的不幸遭遇或者隐瞒了自己相应的经济实力等足以影响网友捐赠与否的信息,上述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危害行为。网友向行为人处分财产导致网友受损是诈骗罪中的危害结果。在网友系基于对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呈现出来的境况信以为真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处分财产的决定时,诈骗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主要根据行为人行为当时的客观行为予以推断。在虚假网络求助的情形中,行为人作为一个有正常辨识能力和智力水平的人,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虚假网络求助行为——尤其是行为人明确公布自己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收款方式的情形中——会为自己带来非法利益,故其非法占有目的可予认定。综上所述,虚假网络求助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充足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素,存在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意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求助的个人,一定要注意求助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足以影响人们捐赠决定的信息,必须如实披露,从而避免涉嫌诈骗的风险。

 

需要一提的是,近期刷爆朋友圈的罗某为女筹款事件是否涉嫌诈骗则应当根据该事件具体情况予以分析,不能根据其获得了网友的捐赠就直接认定其成立诈骗罪,也不能因为罗某实施的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围致其没有违反《慈善法》的规定而笼统地认定其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资料显示,虽然罗某的女儿确实罹患疾病,但是罗某虚构巨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经济实力,而上述信息是网友决定是否向罗某捐款的决定性内容,因此罗某的行为与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高度重合。但是我们注意到罗某发布的文章中并未要求网友向其捐赠,且未向网友公布其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方式等,因此难以认定其在行为之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阻却了作为形式的诈骗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从不作为角度进行分析,罗某的行为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罗某之前的发布虚假内容的先行行为为其带来了作为的义务(主动及时地删除文章、完整准确地向公众作出说明、退还因此而收到的捐赠款项)。如认为罗某在认识到自己的账户正在通过网友打赏等方式流入捐款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关作为的行为,而是在事件不断发酵、民政部门介入之后才删除文章、澄清真相、退还捐款,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作为行为防止网友的财产受到进一步的损害,则其行为符合不作为形式诈骗的构成要件。在其明知网友通过打赏方式向自己捐赠之后,仍然没有实施相应的作为行为,其主观心态可以认定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认可罗某自述当时“被钱砸懵了”,在清醒下来之后及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删除文章、澄清事实、退还全部捐款,则可认定其已实施了相应的作为义务,从而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同一案情对应不同的结论,全在于立场的不同。

 

即便如上述对罗某不利分析,其存在以不作为方式成立诈骗罪的嫌疑,该案的犯罪完成形态仍可斟酌。诈骗罪既遂的成立需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进程,但目前该案中无法排除部分网友通过转账或者打赏的方式向罗某赠与的行为系基于对罗某患病家人的同情与祝福,对于该部分网友而言,医疗费用的出入、罗某本人的经济实力等并不在其捐赠与否的决定因素之内。在这种情况下,网友处分财产的结果与行为人发布信息的行为之间并不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进程,即使在认定行为人涉嫌诈骗罪的情形下,对于该部分财产的数额同样不能计入犯罪既遂的数额中。由此给类似案件所带来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难以一一判断每一笔汇入款项的处分基础——是基于错误认识还是基于对患者的同情,故导致难以查清犯罪既遂的数额,只能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全案认定为犯罪未遂。与此相似的案件,则是网络直播中存在的诈骗行为,如某女主播“代打”事件中,该女主播的行为确实涉嫌诈骗犯罪,但是如上所述,即便认定其成立诈骗罪,因为网友的打赏并非完全基于误以为该女主播操控游戏的能力较强,不能排除部分网友仅仅是因为女主播长得漂亮、声音好听等基础原因而予以打赏(考虑到存在女主播直播“晃腿”,一晚即可收入百万,上述可能性确实难以排除),因此其犯罪数额同样难以认定,而只能将全案认定为犯罪未遂。

 

本文并非对某一事件妄下结论,只是对这一确实存在的社会现象的法律风险作出简要分析。我们希望病患早日康复,同时我们也不愿再看到对善良的欺骗与消费。因为在当下的信息社会中,此等行为每发生一起,就会减损一些社会中仅剩的信任与爱心。当人们再次看到相似的求助时,往往会因为“狼来了”的心理而三思后行,进而耽误了那些真正需要得到社会帮助的人。我们从不怀疑这社会上善良正义之士远胜冷漠无情之辈,但彭宇案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冷漠已经成为前车之鉴,老人摔倒后被扶起已经成为值得赞颂的新闻,正如官员的清廉被标榜史册一样,在我看来,都是对时代的讽刺。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相关权利归原作者享有。

欢迎留言,参与互动!

联系邮箱:xingshifatan@163.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